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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公共场所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核心商圈“某商场”内的“某健身中心”进行日常锻炼。该健身中心由“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负责日常运营与维护。当日14时许,张某在使用一台商用跑步机时,因跑步带突然断裂且紧急制动装置失效,导致其被甩出并重重摔在地板上。事故造成张某双侧膝关节严重软组织损伤、半月板撕裂,经住院治疗共计15天。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商场客服投诉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涉案跑步机属于特种设备,其维护记录缺失,关键安全部件老化,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张某因伤无法工作,产生高额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长期误工损失,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约68万元。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及维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跑步机故障与维护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争议较大。法院结合《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认定某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作为专业维护单位违反法定义务,二者均存在过错。考虑到张某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最终确定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场与某健身设施维护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两被告过错程度相当,内部责任分担各占50%。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场与专业维护单位在健身设施事故中的双重安全保障义务,细化了设施故障导致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标准。对于规范公共场所体育设施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维护职责。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