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因持续腹痛前往陈某经营的“康健养生馆”就诊。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门诊内对张某进行静脉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张某出现剧烈呕吐及休克前兆,陈某未采取急救措施,反而建议张某自行前往医院。张某在前往市第一医院的途中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多器官功能衰竭,虽经全力救治仍遗留严重残疾。张某家属主张陈某非法行医导致病情延误,造成重大人身损害。经司法鉴定,陈某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其诊疗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自身基础疾病为次要原因。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家属持有完整费用票据。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法院依职权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陈某无资质行医,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及护理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费用票据及张某残疾等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明显过错。鉴于陈某过错为主要原因,张某自身疾病为次要原因,酌定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果、张某残疾等级、住院期间护理需求及家属提供的费用票据,核定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00元。陈某应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9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者在门诊诊疗中未尽急救与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鉴定厘清病情延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判定过错责任,为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案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大额赔偿的计算提供了实务参考,警示无资质人员不得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