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游泳馆游泳。下午3时许,游泳馆更衣室因线路老化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池区。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散,且应急照明失效。张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浓烟并遭坠落物砸伤,全身多处深度烧伤。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烧伤合并吸入性损伤死亡。事故调查显示,该游泳馆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部分灭火器失效,且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张某父母悲痛万分,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及游泳馆设施合规性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火灾系线路老化所致,且场所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无有效引导。法院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游泳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死亡,过错明显。酌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受害人未成年及后果严重,予以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合格与管理缺失直接关联损害后果,经营者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高额精神抚慰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特殊保护,警示公共场所须严守消防底线。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