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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心电图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后建议回家观察。半小时后张某病情恶化再次返院,此时距初诊已逾一小时,医院仍未启动急性心肌梗死急救流程,直至转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处置中存在严重延误,违反诊疗规范,与张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中后续治疗费因患者死亡尚未发生具体金额,请求法院酌情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的治疗过错,参与度为70%-8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赔偿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因张某已死亡,该部分费用无实际发生票据,法院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对无票据支持的后续治疗费部分予以审慎考量。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核定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0万元,医院赔偿104万元。对于张某家属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损害结果已固定且无具体费用票据,金额未确定,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边界。针对“后续治疗费”因患者死亡导致金额未确定且无票据的情形,司法实践倾向于以损害发生时的状态为基准,避免过度扩张赔偿范围,体现了证据规则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