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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乐园及某安保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当日园区人流密集,安保人员李某等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14时许,张某在排队体验“奇幻漂流”项目时,因现场拥挤,临时搭建的遮阳棚支架突然倒塌。张某被倒塌的棚架及散落部件重重挤压,当场倒地。同园区其他游客及安保人员立即呼救并协助送医。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诊断,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伴有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张某因持续疼痛及心理焦虑,再次就医,病历显示其存在创伤后应激反应。某游乐园辩称遮阳棚已定期检修,系游客拥挤导致,且安保人员已及时疏散,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张某的损伤与遮阳棚倒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不构成伤残等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安保人员执勤记录及医院病历,认定某游乐园在人流高峰期未设置足够隔离设施,安保人员未及时疏导,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安保公司作为外包服务方,履职存在瑕疵,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酌定某游乐园承担70%的责任,某安保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判决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某安保公司连带赔偿30%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临时设施安全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边界,强调了安保人员在人流管控中的实质性履职要求。对于临时设施倒塌引发的挤压伤,即使未构成伤残,若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亦可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标准。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