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及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大型超市购物。超市内正在进行“双十一”预热促销活动,现场人流密集,地面刚经过清洁且未设置防滑警示牌。张某在生鲜区附近因地面湿滑摔倒,头部撞击地面。此时,顾客李某因排队拥挤推搡,不慎撞倒张某,加剧了伤害。张某被送医后诊断为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张某自身患有骨质疏松,系次要因素;李某直接侵权导致摔倒,系主要因素;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且无警示,存在重大过错。家属张某之妻(化名周某)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地面积水及推搡过程。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李某行为与超市管理疏忽共同导致损害。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电梯维护条款产生争议,但经查实事故发生在普通地面,该法条不适用,但强化了经营者对一般环境安全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李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超市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00元;2. 某超市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周某400,000元。若李某无力赔偿,超市在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合计赔偿金额1,000,000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周某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参照适用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中,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特别警示超市等经营场所,在人流密集期必须履行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高额补充赔偿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