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新生儿陈某因重度窒息被家属送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李某在初步评估后,未立即启动新生儿急救预案,而是先处理其他轻症患者,延误了黄金抢救时间。在长达40分钟的等待后,医护人员才将患儿转入抢救室,但此时患儿已出现严重缺氧性脑损伤征象。在转运至ICU途中,因监护设备故障且无专人持续监测,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经后续治疗,陈某确诊为重度脑瘫伴智力障碍。医院护理记录显示,急诊期间未按要求记录生命体征变化,存在重大诊疗过错。家属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在急诊处置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鉴定意见指出,医院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及急救途中监护缺失,与新生儿陈某遭受的严重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医院存在隐匿、伪造病历资料(护理记录缺失)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推定医院有过错。双方曾尝试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患儿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及对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酌定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5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急救场景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特别是针对新生儿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通过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强化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的合规要求,对规范急诊处置流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