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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张某因持续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疑似阑尾炎。主治医师李某建议立即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但未向张某详细告知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如保守治疗)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具体概率,亦未提供详细的术后用药清单。张某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接受手术。术后张某出现严重肠粘连及肠梗阻,经再次手术才缓解,但导致部分肠功能永久性受损,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认为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其未能就是否手术做出最佳选择,且延误了病情观察,造成损害,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在术前告知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充分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告知不充分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严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遭受的额外痛苦及部分功能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9条、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务人员不仅需告知手术必要性,还需充分告知风险、替代方案及详细用药信息。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即便未直接导致手术失败,若影响患者知情选择权并加剧损害,医院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强化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司法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