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高热伴意识模糊,由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疑似脑炎,建议立即住院进一步检查。因医院急诊床位紧张,医生告知需等待,并开具口服退烧药,嘱家属回家观察。家属依嘱回家后,张某病情迅速恶化,出现抽搐、昏迷。次日清晨家属再次送医,经抢救无效,张某被确诊为重症病毒性脑炎并发脑疝,虽经全力抢救,仍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急危重症识别能力不足,未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存在病情延误的过错;同时,在建议居家观察期间,未提供严密的护理指导,存在护理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加重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诊疗及护理过错,参与度为60%-7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手术记录、急诊病历时间轴及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0元;鉴于张某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阶段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的识别与处置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强调了护理指导与病情监测的重要性。通过司法鉴定厘清病情延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类似急诊资源紧张背景下的医疗过错认定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