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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赵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三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住院第5天,赵某出现高热、寒战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多重耐药菌导致的院内感染。经紧急抢救,赵某病情虽控制,但导致急性肾损伤,住院时间延长20天。赵某家属认为,医院在隔离措施、手卫生执行等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感染发生。经医患双方申请,由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调解期间,赵某家属提交了详细的护理记录及监控截图,证明医护人员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最终,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患者出现感染征象初期,未严格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执行严密的隔离与防控措施,存在感染防控过错,该过错与赵某遭受的院内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70%的责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中关于消毒隔离执行的记载,确认医院存在管理疏漏,采信了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85,000元,由医院赔偿59,500元。关于误工费,赵某系自由职业者,结合其病情恢复周期及当地行业标准,酌情支持误工费3,500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6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院感染防控义务的法律边界,强调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隔离制度。护理记录作为关键证据,对还原诊疗细节、认定过错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体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衔接,为同类院内感染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提供了参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