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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市公园游玩。公园内设有儿童游乐设施区,该区域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事发当日,张某在奔跑过程中与正在该区域进行商业表演的未成年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右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事后向公园管理处投诉,要求查明设施安全隐患。经调取该游乐设施近期的设施检测报告,发现部分固定螺丝存在松动且未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公园管理处作为管理人,未能提供事发时段严密的现场巡视记录,亦未对未成年人聚集区域设置足够的隔离与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设施检测报告中关于设施维护不当的证据,以及公园管理处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事实,认定公园管理处存在管理疏忽。同时,考虑到直接侵权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市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60%;李某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40%。判令某市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李某监护人赔偿剩余部分。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未成年人聚集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即使直接侵权人为第三人(未成年人),若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施维护、现场巡视),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或按份责任。设施检测报告成为认定管理人过错的关键证据,有助于推动公共场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