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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赵某因妊娠高血压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核对患者过敏史的情况下,开具含有高浓度氯化钾的静脉输液处方。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未严格遵循“三查七对”制度,将本该稀释后缓慢滴注的药物以高浓度直接推注。赵某在用药过程中突发剧烈心悸、呼吸困难,随即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经紧急抢救,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新生儿因长时间缺氧导致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事后,医院封存了当日用药清单,显示该批次药物配伍存在严重违规。赵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重大用药过错,导致新生儿终身残疾,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用药环节违反诊疗规范,未评估患者风险,护士操作严重违规,用药过错与新生儿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在诉前调解阶段,当地医调委介入组织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鉴定意见及赵某及新生儿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赔偿项目。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在用药安全及护理操作规范中的核心义务。通过严密的用药清单审查与严密的护理核对程序,可有效避免严重医疗差错。判决结果严格遵循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对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保障孕产妇及新生儿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