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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李某因黄疸入住某诊所。接诊医生张某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在实施蓝光治疗期间,未定期监测患儿体温与皮肤状况,且未及时清理输液部位。次日,李某出现发热、局部红肿溃烂,诊所随即转诊至市儿童医院,确诊为新生儿败血症合并局部严重感染。经抗感染治疗,李某虽病情稳定,但遗留轻度听力受损。经查,诊所手术记录缺失关键护理监测数据,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李某父母向当地卫健委申请行政调解,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后,李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存在治疗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为30%。综合考虑李某的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及参与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5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诊疗中的感染风险防控,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过错推定情形,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护理监测缺失时的举证责任。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的衔接,细化了次要责任下的赔偿计算,对规范基层诊所新生儿诊疗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