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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陈某因面部凹陷问题,前往位于杭州市的某医疗美容医院接受玻尿酸注射填充手术。术后初期陈某出现局部红肿,院方建议观察。一周后,陈某面部出现持续性剧烈疼痛、皮肤发黑坏死,遂转诊至某三甲医院,被确诊为血管栓塞导致的面部组织大面积坏死,经多次清创修复手术,最终遗留面部明显瘢痕,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陈某主张院方在注射前未充分评估血管分布,注射手法粗暴,违反诊疗规范,且术前未充分告知风险。院方辩称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坏死属个体特异性并发症,已尽告知义务。陈某为此支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余元,并持有完整费用票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疗美容医院在术前评估不足、注射层次判断错误等方面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的面部组织坏死及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完全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存在争议,法院结合病历记录及沟通录音,认定院方告知不充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某医疗美容医院对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合计为110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判令某医疗美容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中术前评估与风险告知的具体标准,强化了医疗机构在高风险注射项目中的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厘清并发症与医疗过错的界限,为同类医美纠纷中责任比例的划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医美行业诊疗流程,保护求美者合法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