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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陈某因发热、拒奶由父母送至某市第三医院急诊。接诊医生李某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检查,仅凭经验开具退热药,未告知家长病情可能进展的风险。次日凌晨,陈某出现抽搐、昏迷,家属再次送医时,医院因前期病历记录不全导致诊断延误,确诊为重症肺炎合并败血症。虽经抢救,陈某仍遗留重度脑损伤,需长期护理。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接诊环节存在诊断过错,未及时发现重症征象,且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违反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患儿父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诊断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患儿自身体质异常。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急诊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新生儿诊疗的特殊注意义务,强调病历资料完整性对过错认定的关键作用。通过二审终审确立次要责任比例,为类似延误诊断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告知与规范诊疗义务。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