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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健身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残疾人赵某持某健身中心会员卡进入其位于市中心的健身房进行训练。当日,健身房淋浴区刚完成清洁,地面残留积水且未铺设防滑垫,亦无警示标识。赵某在行走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坚硬器械边缘。经送医诊断,赵某因颅脑损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赵某家属随后向健身房提出索赔,双方就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产生争议。赵某家属提交了会员卡记录、消费凭证、医院病历、死亡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主张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赵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其颅脑损伤与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清洁记录表、地面防滑措施缺失情况及赵某作为残疾人需更高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认定某健身中心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对湿滑地面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赵某为残疾人,经营者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且无证据显示赵某存在重大过失,酌定某健身中心承担100%赔偿责任。判令某健身中心赔偿赵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未警示导致严重人身损害,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企业需完善安全管理细节,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