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发热伴抽搐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值班医生李某在接诊时,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详细询问既往史,且护理记录显示其未及时发现患儿病情恶化。李某初步诊断为普通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口服药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衰竭,家属紧急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识别出色甘酸脱氢酶缺乏症引发的代谢危象,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张某父母因处理丧事产生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父母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行为。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及过错参与度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护理记录缺失、误诊事实及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患儿损害后果、医院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误诊引发的医疗损害,强调医务人员对特殊群体应尽的高标准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通过明确护理记录在过错认定中的证据效力,以及合理确定参与度比例,为同类医疗纠纷中责任划分及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规范化诊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