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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之长子赵某某在某医院行剖宫产术。术中,麻醉医师钱某在实施椎管内麻醉时,因操作手法不当导致硬膜外腔出血,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止血与减压措施。术后新生儿赵某某出现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受损,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四肢瘫,需长期康复治疗。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在麻醉处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赵某某的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案发后,双方曾就赔偿事宜通过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行政调解,但因后续治疗费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某医院违反麻醉操作规范,存在麻醉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包含后续高昂的康复费用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因麻醉处置不当导致新生儿器官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赵某某的伤情、当地生活水平及后续治疗需求,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的新生儿损害,明确了麻醉操作规范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关键地位。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为同类医疗纠纷中责任比例划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高风险操作中的审慎义务。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