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火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某商场举办“双十一”预热大型促销活动,现场聚集大量群众。当晚20时许,商场中庭用于装饰的电动升降舞台因设备故障突然起火,引发局部燃烧并产生大量浓烟。受害人张某在疏散过程中因吸入有毒烟气导致颅脑损伤,并在逃生时被火焰灼伤双臂,经送医诊断为重度烧伤伴缺氧性脑病。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认为商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证人李某关于火灾现场混乱、无工作人员引导的证言。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电动升降舞台电气线路短路引发。同时,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商场未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活动组织者及场地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火灾发生及损害后果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未完全听从疏散指引,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商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合计8500元,未超过1万元,且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核算后,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涉及特种设备使用时的合规要求。通过细化过错责任比例,警示商家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与设备安检,切实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