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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某景区举办国庆游园会,现场聚集大量游客。下午14时许,游客在狭窄的观景平台处发生严重拥挤。12岁未成年人张某在人群中被推搡摔倒,头部撞击地面石阶,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景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对观景平台实施有效的分流限流措施,且现场安保人员疏导不力。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景区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景区辩称拥挤系第三人推搡所致,但其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检测报告存在日期造假嫌疑,且未提供事发当日有效的客流监控记录,无法证明已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景区观景平台设施安全性进行鉴定,并审查了景区提交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合规性材料。鉴于景区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设施检测报告,且现场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法院认定景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直接侵权人为不特定的拥挤人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景区管理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2. 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3.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10,000元;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拥挤踩踏风险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直接侵权人不明,经营者若未尽到严密的客流管控和设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强调了设施检测报告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在认定过错中的关键作用,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