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72岁的赵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场馆内连接更衣室与泳池区的通道设有一处宽约1.5米、高差0.6米的台阶。该台阶边缘未设置防滑条,夜间照明昏暗,且台阶上方未悬挂任何“小心台阶”或“注意脚下”的警示标志。赵某在夜间光线不足情况下,因视线受阻未能发现台阶高差,不慎踩空从台阶处坠落。事故导致赵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医院紧急手术治疗,赵某住院20天,后续需长期康复。赵某认为体育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庭审中,赵某提交现场照片证明无警示标志,体育中心辩称已安排工作人员巡视。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其他泳客证实当晚该处确实无警示牌且光线极暗)及现场勘验笔录,认定体育中心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体育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且照明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行走亦应注意观察,酌情减轻体育中心1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市体育中心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台阶等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与有效性。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管理人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通过责任比例划分平衡了双方利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