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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国际机场候机厅休息区等候航班。当日14时30分许,休息区一处装饰性金属装置因内部线路老化短路引发爆燃,产生巨大冲击波及碎片。张某位于爆炸中心附近,被飞溅的金属碎片击中头部,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血肿,经手术治疗后遗留部分认知功能障碍。现场照片显示爆炸点周围无警示标识,且机场方未设置隔离防护栏。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机场管理方通过机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就是赔偿责任与金额产生争议,其中护理费具体数额因张某后续康复周期较长,暂时未能确定最终总额,双方同意先就其他费用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不成,张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张某构成八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设备维保方)及机场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维保记录,认定机场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虽涉及设备维保可能的第三人责任,但张某选择直接起诉经营者,经营者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综合考量,判决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护理费金额未确定,法院暂按鉴定建议的护理期限及当地护工标准计算已发生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护理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结算或补充证据后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突发爆炸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涉及第三人侵权可能时,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且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经营者赔偿。对于护理费等尚未确定的损失,司法实践允许暂不处理或后续主张,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与对受害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