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市“云端”健身乐园游玩。该乐园位于某商场三楼,设有高空攀岩及蹦床区,属于群众性活动场所。张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引导,擅自进入未设置隔离护栏的高处攀爬区。乐园虽悬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提示牌,但现场照片显示其防护网破损且无专人值守。张某在攀爬过程中因设施松动从约3米高处坠落,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5天,产生医疗费共计8500元。张某父母认为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右腿骨折为轻伤二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疏忽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证据,认定乐园在设施维护上存在瑕疵,且未对未成年人设置有效隔离与警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教义务,且张某自身有违规攀爬行为,认定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法院判决某健身乐园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医疗费8500元,由某健身乐园赔偿51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组织者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群众性活动中,即便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组织者若未尽到严密的防护与警示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警示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同时也提示监护人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与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