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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化名)持电子门票进入某市公园游玩。上午10时许,张某在乘坐公园观光电梯上行过程中,电梯突然发生剧烈晃动并急停,导致张某从轿厢内摔倒,头部及胸部遭受重创。张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心脏骤停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发现电梯内未设置明显的“严禁倚靠”、“紧握扶手”等警示标志,且电梯运行前无语音提示。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园管理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电梯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故障原因系突发性机械故障,非人为破坏。法院重点审查了公园管理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法院调取了张某的消费凭证(电子门票)以确认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结合现场照片,认定公园在电梯关键部位未张贴足以引起游客注意的安全警示标识,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电梯本身无质量问题,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有一定注意义务,现酌情认定公园管理处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令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经票据核实为8,5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特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警示义务边界。即使设备无故障,若警示标志不充分导致游客未能采取合理避险措施,经营者仍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