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酒店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酒店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某酒店餐饮消费凭证入住该酒店。下午14时许,张某在酒店大堂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运行中突然发生剧烈颠簸并急停,导致张某身体失衡摔倒。此时,第三人李某正从下行扶梯快速上行,避让不及撞倒张某,加剧了伤害后果。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休养产生大量医疗费及误工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店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查明某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扶梯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李某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不当,存在过错。双方就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酒店承担60%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承担40%的侵权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某酒店赔偿108,000元,李某赔偿72,000元。鉴于李某已先行支付部分费用,最终判决某酒店向张某支付剩余赔偿款,总额控制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当第三人侵权介入时,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消费者维权、酒店安全管理规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