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某超市举办“双十一”预热大型促销活动,现场聚集大量群众。14时许,因促销商品抢购引发局部拥挤,12岁未成年人张某在人群中被推搡摔倒,导致右胫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超市虽设置了部分隔离栏,但未设置明显的“当心拥挤”警示标志,且未对人流密度进行有效管控。张某家属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结合现场设施检测报告,重点审查了超市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人流疏导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直接侵权人为现场拥挤中的其他不特定第三人,但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判决某超市承担补充责任,赔偿比例为30%。综合医疗费、误工费(张某父亲护理误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判令某超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若经营者未尽到严密的警示和管控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促销活动,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警示标志需具备实质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