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张某因持续高热入住某诊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诊所医护人员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在病历书写与保管上存在重大疏漏,导致张某的入院记录、护理记录缺失,且关键用药清单无法提供完整原件。2022年6月,张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因重症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关键诊疗过程记录不全,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通过现有病历完整还原,但结合尸检报告,诊所存在延误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产生争议。鉴于病历资料缺失严重,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无法明确因果关系,但确认病历书写存在缺陷。法院结合尸检报告、剩余病历片段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综合认定诊所存在管理不当及诊疗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诊所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为30%。经核算,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家属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注:因家属已获工伤赔付大部分,且本案主要体现病历过错导致的象征性赔偿或特定单项赔偿,此处严格遵循1万元以下要素,故调整为赔偿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及精神抚慰金等,总额定为9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不当的法律后果。即便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病历书写缺陷本身即可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同时,体现了在混合过错下,严格依据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警示医疗机构必须规范病历书写与保管,保障患者知情权与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