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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在未完善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关键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初步听诊即开具“观察”医嘱,未安排紧急检验。次日凌晨,陈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困难,医院在转诊至上级医院途中,因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诊断依据,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陈某最终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严重心肌损伤。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病情延误,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主张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检查检验不当,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情延误,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诊断证明及双方举证情况,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核定陈某的具体损失金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严密的检查检验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6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陈某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义务的边界。即便在急救途中,医疗机构仍应遵循诊疗规范,及时完善关键检查以明确诊断。若因检查检验不当导致病情延误,即便患者最终脱离生命危险,医疗机构仍需就延误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