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至某康诊所就诊。该诊所无相应手术资质,仍违规实施阑尾切除术。术中,诊所医生未核对药品清单,误将高浓度氯化钾注入患者静脉,导致张某发生严重心律失常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术后张某被转至三甲医院抢救,虽经全力救治,仍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肢体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诊所超范围执业、违规使用药物,存在重大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完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诊所不服,以赔偿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受害人具体情况重新核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部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调整。最终判决某康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15万元。鉴于诊所过错程度极大且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支持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无资质诊所违规手术的法律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司法实践支持较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