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健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综合健身馆体验“智能动感单车”项目。该设施位于馆内公共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且无专人现场指导。张某在骑行过程中,因设备突然断电且刹车系统失灵,身体失控从座椅滑落,头部及胸部重重摔在坚硬的地面上。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张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及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内脏破裂,虽经全力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钝性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家属张某(化名,此处指原告,即死者配偶或子女,姓氏需不同,故原告为李某)认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动感单车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结论显示该设备刹车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同时,调取医院病历显示医院救治程序合规。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在设施维护、风险提示及应急处置上均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某健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受害人张某年事已高,酌情调整部分计算基数,但鉴于死亡后果严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健身娱乐场所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司法鉴定锁定设施不合格这一关键事实,强化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规范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