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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张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被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医院评估后需立即进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遂启动急救绿色通道。在转运患者至导管室途中,因急救监护仪故障报警,值班医生李某决定暂停转运,在走廊临时使用备用除颤仪进行心电监测。因该备用器械未定期校准,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医生误判张某病情平稳,未及时给予抗凝药物,反而因操作失误过量使用了镇静类药物。张某随后出现呼吸抑制、脑缺氧,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急救途中使用存在隐患的器械及用药不当导致损害,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救转运途中使用未经严格校准的备用器械,且医生在监测数据异常时未加甄别,存在明显的器械使用过错及药物使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脑缺氧致残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辩称已尽急救义务,但未能提供器械维保记录,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原发病危重,医院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四级伤残等级及当地标准,核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最终判决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特殊场景下对医疗器械维护、校准的严格义务。即便在紧急抢救中,使用存在隐患器械或因器械故障导致误判用药,仍构成医疗过错。裁判指引医疗机构需完善急救设备应急预案,确保急救途中医疗安全,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