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及陈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及陈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某公园举办“星空音乐节”群众性活动。受害人张某购票入场,在通过公园主广场通往舞台区的通道时,因地面遗留一根用于固定音响设备的金属支架(属临时搭建设施,未设置警示标识),不慎绊倒。张某头部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为颅脑损伤(轻微脑震荡伴头皮血肿),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约8000元。该金属支架由活动音响供应商陈某(第三人)放置,公园管理处作为组织者及场地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障碍物。张某遂起诉公园管理处及陈某,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受伤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责任承担。法院调取现场照片,证实金属支架位于人流密集区且无警示。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为轻微伤,无后遗症。二审中,张某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侵权情节及损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认定陈某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鉴于张某自身行走亦需注意观察,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0元;某公园管理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考虑到张某伤情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及时清理障碍物、设置警示),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司法实践对轻微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持审慎态度,体现了填平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