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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胎动异常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胎儿宫内窘迫筛查实验,亦未详细记录宫缩监测数据,导致检查检验存在重大疏漏。次日,张某突发羊水栓塞伴大出血,虽经紧急抢救,但因延误最佳干预时机,导致胎儿死亡,张某遭受重度创伤性休克,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出院后遗留严重产后抑郁及盆底功能障碍,需长期护理及康复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用。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检查检验环节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胎儿死亡及自身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及实际护理需求确定赔偿基数。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长期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损失金额约为125万元。判令医院赔偿张某1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孕期检查检验不当引发的严重后果,强调医务人员对孕妇特殊生理特征的注意义务。通过高额赔偿体现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警示医疗机构需完善检查流程与记录规范,强化术前、检查前的风险评估机制,具有显著的临床警示与教学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