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孕妇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自行驾车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初步判断为宫外孕破裂可能,建议立即住院观察,但张某因担心影响工作坚持要求先做B超确认。在等待检查期间,张某症状加重出现休克征象,医护人员未及时启动急诊抢救预案,未立即建立静脉通道及备血,导致延误最佳救治时机。随后医院决定转院,在急救转运途中,张某因失血性休克病情恶化,虽经沿途医院全力抢救,仍因腹腔内大出血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被诊断为重度贫血、急性肾损伤等不可逆的器官损害。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处置中存在明显过错,未严格履行急诊救治义务,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急诊处置规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疗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双方就是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金额存在争议,经法庭多次调解未果,依法进入判决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比例,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60万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112万元(160万元×70%),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对孕妇等特殊患者的紧急救治义务边界。即便患者存在配合度不足,医疗机构仍需严格遵循急诊处置规范,不得因程序性等待延误抢救。判决结果严格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中的参与度比例确定赔偿,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对规范急诊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