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及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及某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在某市云隐山景区游览。景区内的“高空滑索”项目由景区管理处运营,其下方连接处设有一家名为“云隐特产”的超市。当日,张某在排队等候滑索时,因超市工作人员为清理货架将大量货物堆放在滑索入口旁的检修通道上,导致通道严重堵塞。张某为通行,被迫绕行至未设置防护栏的检修梯处,不慎踩空,从约3米高的检修平台坠落。经医院诊断,张某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5天。事后,景区管理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滑索设施进行检测,报告称设施本身符合安全标准,但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张某因伤无法工作,产生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经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主体产生争议。景区管理处主张超市侵权,超市主张景区管理不力。法院查明超市违规堆放货物阻碍通行,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排除隐患。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超市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景区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例为30%。综合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判决超市赔偿张某人民币320,000元,景区管理处在超市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经营者与入驻商户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经营者对第三人侵权未尽防范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对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