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咳嗽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详细询问张某既往心脏病史,仅凭经验开具含伪麻黄碱成分的复方制剂,未告知该药可能诱发心律失常的风险,亦未建议进行心电图检查。张某服药后出现心悸、晕厥,家属紧急送医,张某最终因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死亡。张某家属认为诊所未尽告知义务,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诊所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二审中,家属对鉴定意见采信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未果。二审法院结合诊断证明、用药记录及鉴定意见,认定诊所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维持一审关于鉴定意见采信的认定,重点审查告知缺失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部分,改判某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诊所违反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救治时机,且造成患者死亡,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老年患者就诊时医疗机构对药物禁忌症的风险告知义务。即使无直接医疗事故,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错失救治机会,亦构成侵权。判决严格适用鉴定意见,平衡医患权益,对基层诊所规范诊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