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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拟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前,主治医师未充分向张某及其家属告知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仅简单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过程中,因术中出血较多,医院在止血及术后护理环节存在明显过错,未及时发现张某腹腔内活动性出血征象,导致张某出现失血性休克。尽管医院紧急采取抢救措施,但因延误诊治,张某最终于术后第三天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具体表现为术前告知不充分及术后护理观察不到位;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损害后果严重,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金额需结合张某年龄、户籍及当地标准进一步核算,故部分赔偿项目金额暂不确定,待核算后确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0%。关于赔偿金额,因残疾赔偿金等需依据具体统计数据确定最终数额,故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该金额为基于初步核算的估算值,具体以最终核算为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性,以及术后护理观察对预防并发症的关键作用。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联,为类似医疗损害案件中责任比例的划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医疗纠纷中的统一。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