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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游泳结束后,张某在更衣室与淋浴区之间的连接通道行走。该通道地面刚经过清洁,残留积水且未铺设防滑垫,现场亦无工作人员引导或警示。张某因地面湿滑突然摔倒,导致右膝严重擦伤及软组织挫裂伤。经送医诊断,张某右膝软组织损伤,需卧床休息并定期换药。事故发生后,张某父母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清晰显示地面存在明显水渍且无警示标识。张某因治疗、护理及后续康复产生大量费用,且其父亲因陪护导致误工,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体育中心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质证监控视频,确认事发时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志。法院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管理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存在管理疏忽。双方对损害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比例及误工费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对湿滑地面设置警示或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看管义务,亦有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判决某体育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含误工费折算部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管理人仍需对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设置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判决结果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监护人职责,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