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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住院待产。次日凌晨,医院为张某实施剖宫产手术。术中,麻醉医师在未充分评估产妇气道情况及未严格执行麻醉监护规范的情况下,对新生儿实施气管插管时操作粗暴,导致新生儿气管黏膜严重撕裂出血。术后新生儿出现严重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持续下降,虽经抢救仍于当日死亡。经尸检,新生儿死因为气管损伤引发的急性呼吸衰竭。张某及其家属因丧子之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处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诊疗规范,该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产生较大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当地生活水平组织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过错程度较大,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合计14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麻醉处置不当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有过错。本案判决严格遵循司法鉴定意见,高额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了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及对医疗安全的警示。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