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赵某因发热、拒奶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值班医生李某接诊后,未严格遵循新生儿诊疗规范,未完善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关键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口服药物。次日凌晨,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困难、休克征象,家属紧急呼叫急救。在转运至上级医院抢救途中,患儿因败血症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及时发现严重感染源,延误最佳抢救时机,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60%-70%。家属主张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但部分后续治疗费票据缺失,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误诊过错,参与度为70%。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证据,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诊断符合常规、无过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医院未完善检查的违规事实及因果关系关联性,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赵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对于家属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费用票据不全且金额未确定,法院暂不予支持,待证据补充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急症诊疗中完善检查义务的边界,警示医务人员不得仅凭经验诊断。在误诊导致延误救治场景中,即使无主观恶意,违反诊疗规范亦构成过错。同时,规范了后续治疗费在金额未确定且证据不足时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教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