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游泳馆及孙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赵某(下肢残疾)前往某游泳馆游泳。该馆更衣室内一台由孙某负责维护的恒温加热设备发生爆炸,导致赵某被飞溅碎片击中,造成右腿骨折,原有残疾加重。事发时,现场虽设有“小心地滑”标识,但未对爆炸风险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该加热设备作为特种设备,其年度安全检测报告已过有效期。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与游泳馆、孙某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是否合规及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对特种设备负有严格管理义务。孙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及设施维护方,存在重大过失。游泳馆未张贴充分的风险警示,且使用未检报告,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设施合规性,认定游泳馆与孙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任分担部分,改判某游泳馆与孙某对赵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残疾情况及事故过错程度,综合判定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5000元。该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与设施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标准。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同时,强调了特种设备检测报告的强制性效力,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