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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赵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陈某在抢救过程中,未严格核对药品说明书,误将高浓度氯化钾注射液当作葡萄糖溶液加入输液袋中,且未监测赵某心率。发现错误后,医护人员立即停止输注并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手术室进行介入治疗的途中,赵某因严重高钾血症引发心室颤动,虽经持续心肺复苏,仍造成不可逆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赵某最终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瘫痪,属一级伤残。赵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用药环节存在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与赵某器官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采信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提出质证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用药过错,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鉴于赵某遭受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中用药核对义务的边界,强调了即使在紧急救治中,医务人员仍需遵循基本诊疗规范。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规则,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警示医疗机构需强化急救用药管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