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位于某市中心的“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健身房进行夜间锻炼。该健身房二楼设有高空有氧区,与一楼大厅之间设有装饰性镂空护栏。当晚20时许,张某在锻炼结束后沿指定通道行走时,因该处护栏立柱间距过大且未设置符合国标的防坠落防护网,加之现场照明不足,张某不慎从二楼高处坠落至一楼地面。事故发生后,健身房工作人员虽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张某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发现事发前曾多次向健身房投诉护栏安全隐患,但对方未予实质整改。此外,现场未悬挂充分的安全警示标志,且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无工作人员巡视。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确认张某系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健身房内部监控视频,结合现场勘验笔录,认定健身房在设施维护、警示提示方面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设施安全的规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亦负有轻微注意义务,酌情减轻健身房5%的责任,最终认定健身房承担95%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面对特殊设施(如镂空护栏)时的高标准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过错,若管理人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且设施存在缺陷,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与监控证据在认定过错中起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