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持有效消费凭证进入某商场“星光”娱乐中心参与夜间团建活动。该娱乐中心由某商场委托某物业公司负责日常设施维护。当晚21时许,张某在前往二楼包厢途中,因楼梯转角处台阶存在约15厘米的高低差且未设置警示标识,不慎绊倒并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娱乐场所未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设施安全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张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主张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楼梯缺陷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楼梯设计缺陷为主要原因。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消费凭证确认张某的消费者身份,并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设施维护单位存在明显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设施缺陷直接导致死亡后果,且商场未能证明已尽到周全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严格责任考量。判决某商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3万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特别是楼梯等隐蔽性危险源的警示义务。即便无主观过错,若设施存在缺陷且未加提示导致严重后果,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认定体现了对死者家属人文关怀与法律公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