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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乐园游泳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肢残疾的张某持票进入某乐园水上乐园游泳。该乐园设有深水区与浅水区,但未设置物理隔离栏,且深水区警示标志较小、隐蔽。张某在浅水区因腿部发力不当摔倒,滑入未设防护的深水区域。由于现场无救生员巡视,监控视频显示张某落水后挣扎约三分钟才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救起。张某被送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张某认为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中,张某申请对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但损伤与溺水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调取了乐园监控视频,结合现场照片,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显著性及救生员配备情况。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组织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对残疾人设置充分警示标志且未配备足够救生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存在主要过错,承担70%责任;张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酌定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是否充分需结合受众特征综合判断,监控视频成为还原事实关键。判决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我保护,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