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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火车站管理处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赵某作为观众前往某市火车站广场参加由“某娱乐文化公司”主办的跨年群众性灯光秀活动。活动现场人流密集,赵某在观看演出时,因站台与观众区之间的隔离护栏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赵某在拥挤中身体失衡,从约3米高的站台边缘坠落至下方硬化地面。事故造成赵某多处骨折,经医院紧急救治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事后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事发时护栏连接处松动断裂,且现场未安排足够安保人员疏导,亦无任何“小心坠落”等警示标识。赵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及护理依赖程度。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及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证据,认定护栏缺陷与坠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市火车站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某娱乐文化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未注意观察,酌情减轻10%责任。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与活动组织者在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护栏等硬件设施缺陷,即便受害人无过错,管理者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警示标志的缺失被认定为未尽义务的关键证据,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