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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员工,与同事李某、安保人员张某等人前往市中心某大型车站参观。在通过站内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运行中发生突然急停,赵某被甩出并摔倒。经医院诊断,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赵某主张车站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设施不合格,要求赔偿。经调查,该电梯维保记录齐全,但事发时安保人员张某未及时疏导人群,且赵某在急停瞬间未抓紧扶手,存在自身过错。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申请人民调解。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赵某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电梯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结论显示电梯符合国家标准,无质量缺陷。庭审中,证人张某(安保人员)证言证实事发时其正在处理他处事务,未及时到达指定位置进行引导。法院结合受害人自身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错,综合认定双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虽设施合格,但安保人员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轻微过失;受害人赵某未抓紧扶手,自身过错较大。酌定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进行调解,不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1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强调了设施合格与安全管理并重的原则。同时,通过引入证人证言和自身过错认定,细化了责任分担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