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72岁)与其妻李某在某市中心公园游玩。公园内设有“高空飞翔”游乐设施,该设施为旋转式高空座椅,无封闭式安全护栏,仅配备简易安全带。张某在乘坐过程中,因安全带卡扣松动且工作人员未进行二次检查,从约5米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持有当日公园门票(消费凭证),主张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无自身疾病因素。死者家属认为公园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置明确警示和保障,要求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与游乐设施安全隐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设施维护记录及消费凭证,认定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同时考虑到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龄乘坐高风险设施未加注意,亦有一定过失。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某市公园管理处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5万元。最终判决某市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家属59.5万元(85万元×70%),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强调了游乐设施日常维护与警示标识的重要性。通过司法鉴定与过错比例划分,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我保护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