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伴穿孔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主治医师李某在未取得家属充分知情同意且未完善术前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实施急诊手术。术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张某肠系膜血管破裂,引发大出血。术后张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造成重度伤残(八级伤残)。在转院急救途中,因医院救护车配备急救设备不全,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医院辩称手术符合诊疗规范,但无法提供完整的术前讨论记录及手术关键步骤录像,病历资料存在缺失和涂改痕迹,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病历书写与保管的规定。张某主张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请求支付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手术操作中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伤残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因病历资料缺失,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急救途中的处置是否合规,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合计1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病历资料缺失或涂改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强化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适用。同时,确立了未成年人医疗损害中,因过错导致严重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标准,对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