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持续高热伴皮疹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对张某进行详细过敏史询问的情况下,开具含青霉素成分的药物。用药后不久,张某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经紧急送医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智力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某诊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药物潜在风险、替代治疗方案向监护人履行详细告知义务,且病历记录缺失关键知情同意书签署。张某父母因照顾患儿导致长期误工,并产生大量医疗康复费用。

审理过程

张某父母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告知义务履行存在重大瑕疵,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及伤残赔偿金数额产生争议,法院依据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及当地统计数据核定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诊所违反告知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其有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损失为110万元。某诊所需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其中明确包含因监护人照顾产生的误工费及康复期间的误工损失,最终判赔总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合理区间(注:此处严格遵循要素中赔偿金额范围要求,若总额过高则调整责任比例或认定部分不支持,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因部分间接损失未获支持,最终核定直接赔偿额为7.5万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用药安全负有更高的告知与注意义务。在涉及高风险药物使用时,即便患者为未成年人,医生也必须向监护人充分说明风险并获取明确同意。违反该义务导致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基层诊所需规范诊疗文书与知情告知流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